一是国家层面的明确要求。党的明确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国务院印发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国家层面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的决心、力度和成效前所未有。
二是国家部委的部署安排。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商务部等四部委于2003年10月16日印发了《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明确要求北京等124个城市城区从2003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三是省会城市的先行经验。根据商改发〔2003〕341号要求,成都市于2007年8月6日印发了《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禁止外环路以内的建设工程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2008年6月25日印发《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明确提出2009年12月1日起在全市五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全面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四是省级部门的工作要求。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于2010年2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工作进程的通知》,对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划定时限作出明确要求。
五是地方性法规的明确规定。《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对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袋装水泥、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设置移动式搅拌站区域作出了法律授权。
六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在中省监管有力、保护严格的生态保护监管新要求背景下,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进一步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持续提升环境空气质量,已成为我市建筑施工扬尘治理的重要举措,其重要性日益凸显。
1.《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袋装水泥、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设置移动式搅拌站的区域。
3.《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工作进程的通知》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禁止现场搅拌商品混凝土和砂浆作为治理城市“五乱”的重要手段。
按照《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十六条关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以及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的规定,《通告》自2021年9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通告》规定的“禁现”是指,在特定区域内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禁止设置移动式搅拌站。
《通告》规定的 “禁现区域”为遂宁市船山区所有乡镇和街道。具体包括:凯旋路街道、南津路街道、镇江寺街道、育才路街道、介福路街道、嘉禾街道、广德街道、九莲街道、富源路街道、灵泉街道、慈音街道、南强街道、西宁街道、杨渡街道,仁里镇、河沙镇、新桥镇、桂花镇、龙凤镇、永兴镇、老池镇、保升镇、北固镇、唐家乡。
《通告》规定,禁现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现场搅拌砂浆:
船山区、市直园区承担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执法等职责的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履行辖区内行业主管和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对应的市级职能部门要督促辖区职能部门履职,指导辖区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禁现”中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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