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23日,我曾发表《公开悬赏征集违法犯罪线索,可能使企业家都失去安全感》一文,对公安机关习以为常的发布公告巨额悬赏公开征集企业家违法犯罪线索的做法,表达了担忧。该文中的王新,是当地闻名的农民企业家和致富带头人,虽然缺乏文化、有的粗俗,但也没听说他做了什么坏事。他在古稀之年被抓,据说是因多年前的纠纷被人举报涉嫌黑恶犯罪,于是被公安局打黑办抓捕。所幸的是,经过调查,不是黑社会也不是恶势力。目前受审的罪名是强迫交易罪和敲诈勒索罪。一同受审的还有其儿子等人。王新的家人及部分村民一直帮其喊冤,质疑乡镇民营企业哪有能力强迫央企与其交易?我研究了相关材料,发现其与中铁公司的交易,应该是经济纠纷,不宜认定为犯罪。因此,提出来讨论。(本文涉及人名地名均为化名)
起诉指控一起强迫交易和三起敲诈勒索,我认为,其中强迫中铁项目部交易和敲诈勒索中铁项目部的事实,属于经济纠纷,不宜认定为犯罪。
指控事实:2015年底,中铁项目部因承建工程,租赁被告人王新的水泥厂旧址作选堆料场和搅拌站,被告人王新威胁中铁项目部主任张宾等人,如中铁项目部不用其供应的砂石等地材,地方的砂石则无法供应进来,工程也无法施工。随后,中铁项目部就砂石采购组织招投标,被告人王新的砂石经营部及邹辉的园林公司同时中标。2016年初,因被告人王新的砂石供应无法跟上中铁项目部的施工进度,园林公司开始向中铁项目部供应地材。被告人王新为了独占中铁项目部的地材供应,带领被告人王丰等人,采用威胁、恐吓、阻止车辆过磅等方式,阻止园林公司向中铁项目部运送地材,迫使中铁项目部只能单独向被告人王新购买地材,至2018年7月,强迫交易数额达1800万元。
控方认为:被告人王新、王丰等人以胁迫、堵路等手段强迫中铁项目部由其独家供应砂石,强卖商品,交易数额180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起诉书称:王新威胁中铁项目部主任张宾,如果不用其供应的砂石等地材,其他地方的砂石就无法供应进来,工程也无法施工。
事实上,王新是以很优惠的价格将水泥厂租给中铁项目部做搅拌站、钢筋加工场等场地,换取按市场价优先供应项目部工程用的沙石。这是很明显的商业互惠行为,根本不是强迫交易。而且当时中铁还说要走招投标程序,且价格不能比别人高。证据及理由如下:
1.中铁项目部陈西的笔录,证实:是中铁项目部先去找王新谈租赁场地的,且是中铁项目部发现王新的水泥厂比较合适做搅拌站,而王新的租金很便宜,双方才愿意合作的。陈西还说:“一开始王新跟我们说租用了他场地就要用他的地材,我们跟王新讲,我们是国企,工地地材需要公开招标,如果他的地材符合条件,在同等条件下,可以选择他的地材”。证明双方当时原则上已达成以优惠租赁场地交换沙石供应的口头协议。
2.中铁项目部总经理张宾的录音,证实:中铁从没说过王新强买强卖;中铁认为沙石地材是经过合法招标来的,有合法的合同,不存在强迫交易;项目部与王新达成大致协议,王新以优惠的价格将水泥厂租给中铁项目部做搅拌站场地,换取市场价沙石供应。当时中铁项目部负责人基本同意,但因为是国企,要给公司有个交待,说要走招投标程序,且价格不能比别人高。
3.被告人王新供述,证实:中铁项目部和王新有约定,王新优惠租赁水泥厂场地给中铁项目部做搅拌站、钢筋加工场等场地,换取按市场价优先供应项目部工程用的沙石的供应合同。
4.沙石地材采购合同,证实:旁边的另一个中铁项目部,沙子采购合同是137元/方,而王新的供沙合同是120元/方。强迫交易一般为强迫高价交易,而王新明显低价,所以不可能是强迫交易。
5.地材采购协议和停止沙石采购协议,证实:中铁项目部中途以可以自行加工沙石为由(实际还是对外采购沙石),停止履行协议。而且,中铁项目部违约时,尚欠王新500万沙石款。说明中铁更加强势,王新不可能强迫中铁。
6.现场照片。证实:王新出租的场地近3万平方米,便于几十辆大型混凝土运输车辆的装车及安全运输,还有几栋办公楼及相关水电、沉淀池等设施,旁边还有小溪,用水方便,离国道高速都近,运输及施工极其便利。这样好的场地,王新仅租赁约0.55元/平方米,价格是很优惠的。这也印证了王新是以很优惠的价格将水泥厂租给中铁项目部做搅拌站、钢筋加工场等场地,换取按市场价优先供应项目部工程用的沙石。
起诉书称:中铁项目部组织沙石采购招投标,王新和邹辉的两家公司同时中标。后来,王新的砂石供应无法跟上中铁项目部的施工进度,邹辉开始向项目部供应沙石。王新为独占沙石供应,带人采取口头威胁的方式,阻止邹辉的公司运送地材,迫使项目部只能单独向王新购买地材,强迫交易额达1800万元。
事实上,王新并未强迫中铁项目部只能向王新购买地材,强迫交易额1800万元也是子虚乌有。理由如下:
1.“同时中标”不合常理。据向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了解,没有“同时中标”的道理,最多只能有一家中标,另一家备选的情况。
2.王新只知道自己中标了,并不知道中铁项目部搞了“同时中标”的暗箱操作。没有证据证明“同时中标”的中标结果有在网上、村里公告栏或其他能为王新等参与投标人所知悉的方式尽到公告公示义务。王新主观上不知情邹辉同时也是中标方。从王新发现有其他公司车辆供应沙石,马上问中铁项目部有关领导怎么回事,然后中铁项目部有关领导也说不太清楚,从中可以看出,王新对于“同时中标”并不知情。其主观上没有强迫交易的故意,客观上也只有口头骂人、发泄不满的行为,并未达到强迫交易的程度。
3.王新的砂石供应一直是稳定的,可以跟上中铁项目部的施工进度。本案没有证据证明王新的砂石供应无法跟上中铁项目部的施工进度。作为招投标产生的中标公司,即使跟不上供应进度,中铁项目部也应发出正式书面通知作为证据。
4.强迫交易数额1800万元是怎么得出的?退一万步来,就算假设“同时中标”成立,何时开始算强迫交易?
5.王新并未实际获利。表面上,沙石供应有一两百万元利润,但结合重型运输车辆安全保险管理、车辆损耗、人力物力及垫巨资投入、帮中铁项目部协调当地村民群众工作并垫付流转农田费用30万、帮中铁项目部先行垫付给村民征用搅拌站用地费用32万元等,以及各项配合中铁项目部的运转开支,实际上,这项生意王新是亏本的。
综上,王新作为几十年的生意人,正是因为以极优惠的价格将水泥厂租赁给项目部做搅拌站,换取项目部同意与沙石经营部在保质保量、价格优惠的情况下签订沙石采购合同,优先采用沙石经营部的产品。双方实际是一种民事合同交易行为,而且是很明显的商业互惠行为,根本不存在强迫交易行为。
指控事实:2017年2、3月间,因中铁项目部能自行生产地材无需向被告人王新购买砂石,被告人王新带领被告人王丰等人采用威胁、恐吓、组织车辆、人员围堵中铁项目部搅拌站等方式,强行要求中铁项目部按剩余约12万方砂石工程量,以每方10元的费用进行补偿,索要中铁项目部补偿其120万元,后中铁项目部同意补偿其60万元。因无法出账,中铁项目部一直未支付该60万元。2019年3月,中铁项目部撤场时,被告人王新指使被告人王丰等人,以中铁项目部未支付尾款为由,采取威胁、恐吓、组织人员堵路等方式强行阻止中铁项目部撤场,逼迫中铁项目部将价值85万元的搅拌站的设备以50万元折抵给被告人王新,另转账10万元给被告人王新。
控方认为:被告人王新、王丰以非法占有为手段,采用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行索取公私财物6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方认为,控方表述的事实有误,双方是以合理合法方式解决民事纠纷,根本不是敲诈勒索犯罪。主要理由如下:
1.王新与中铁项目部商议签订《拌合站地材自供协调费补偿协议》,目的是让中铁项目部以支付违约金的方式协议提前解除《地材采购合同》。中铁项目部起草的《拌合站地材自供协调费补偿协议》,开宗明义就规定:“我部地材在未自行加工生产之前经招标选用为沙石经营部,现我部具有自行加工地材的能力,故不再对外采购砂石料,因此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而且,在拟定协议过程中,王新提出应写明此60万元系违约金,但中铁项目部以上级部门无法同意为由,坚持将此笔费用写为地方关系协调补偿费用。故这是正当的民事合同行为。
2.没有证据证明中铁项目部与王新签订《拌合站地材自供协调费补偿协议》时受到了王新的威胁。双方商议签订协议时,70岁的王新是一个人单独去中铁办公室里的,当时双方是在友好协商的情况下签订协议的。只是中铁项目部在签订协议后,以没钱为由,拒不履行协议。
3.补偿协议中的“地方关系协调补偿费用”,实际应为中铁项目部的违约金。而且,实际上除此之外,还有中铁项目部拖欠500万沙石款的利息,在中铁项目部征用搅拌站用地时,给村民的32万元征地款,项目部也是叫王新出的,以后按规定必须支出的9万元复耕费用也要由王新出的。这些加起来,王新垫付和损失费用已经超过60万元,王新根本没有非法获利。
4.即使承认是地方关系协调补偿费,也是合理的。因为,王新有帮中铁项目部做重要的地方村民的协调工作,为高速工程的按时完工做出了重要贡献。高速特大桥施工那两年,当地众多村民要求中铁将桥下农田和周边农田一起征掉,为此还去中铁项目部、当地镇政府等聚集拉横幅等反映问题。当时面对众多村民要求,中铁项目部无法解决,工程进度受到影响。为解决问题,王新个人出资35万租赁周边十几亩的村民农田,为中铁项目部解决了高速施工与当地村民农业生产之间的重大难题。实际上这十几亩的村民稻田对王新来说根本没有用处,几年来都是免费赠送给周边村民种菜。此外,王新在将水泥厂优惠出租给中铁项目部做搅拌站、钢筋加工场场地后,又将租金收入的近一半约五十万元用于搅拌站地上附着物补偿、迁坟、整治河道等工作,这些都需要与地方村民群众协调,是很不容易的。总之,王新为中铁项目部做了村民群众的地方协调工作,出钱出力又出时间,中铁项目部确实应该感谢王新。
5.在中铁撤场时,王新考虑到《拌合站地材自供协调费补偿协议》约定的60万元补偿费尚未支付,再不交涉就来不及了,不得已才在自己的出租场地上对中铁项目部的设备依法行使留置权。
6.中铁项目部的设备并不值85万元。搅拌站这种设备因为运行的是混凝土,自重极大、化学腐蚀性极大,因此设备极易损耗损坏。双方抵债过来后,王新仅维修搅拌站设备就花去16万元。85万元的估价是门单方估价,不符合旧设备实际价值,更不具备双方共同委托评估的程序公正性。
堂堂央企是强势单位,随时有国家机器的全方面保护,怎么可能被民营企业强迫交易?尤其在当前做强做大国企的形势下,民营企业在央企国企面前,普遍只有摇尾乞怜的份,连讨价还价的资格都没有,双方一旦发生经济纠纷,基本上都是民营企业吃哑巴亏,甚至活都干完了、货都交清了,向央企国企讨债维权,都可能被打成黑恶势力,又哪有能力在签订合同之初就强迫央企交易?!我目前也未查到大型央企被民营企业强迫交易的案例。
如果双方确实发生经济纠纷,处于弱势地位的民营企业在维权过程中,确有不当行为,如组织车辆、纠集人员围堵企业、阻止施工,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秩序混乱等严重后果的,可依据寻衅滋事或者聚众类犯罪定罪处罚,而不宜牵强附会,定什么强迫交易罪。
在目前形势下,更要善待、宽容企业家,让他们安心发展壮大民营经济。千万不要再随便罗织罪名,把知名企业家一个个拉下来,弄得企业家胆战心惊、夺路而逃。
根据本案材料反映,中铁项目部并未主动报案,中铁项目部的两位领导也都明确表达过,他们并未受到王新等人的强迫。因此,呼吁司法机关公正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