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日前出台了《济宁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要求各级政府要将发展散装水泥纳入当地国内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水泥的散装量、散装率列入节能减排考核内容。自2014年起,济宁城区工地要禁止现场搅拌砂浆,2015年起,县一级政府所在镇规划区域也将禁止工地搅拌砂浆。
办法要求,预拌混凝土、搅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新建、扩建、改建的水泥、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按散装比例70%以上发放能力的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已建成的相关企业应通过技术改造、增加设施设备等方式,将散装发放能力提高到70%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在农村规划建设散装水泥销售网点,建立健全散装水泥配送和服务体系,鼓励农村居民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同时,办法要求各类城市规划区限期禁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自2014年1月1日起,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禁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必须使用预拌砂浆;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省批准的各类开发区内,则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必须使用预拌砂浆。对于违反时限规定的,将由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将给予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