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规意义上,交通建设类施工项目大型临时设施(以下简称大临设施)主要包括临时道路、临时码头(渡口)、混凝土搅拌站、大型钢构加工棚等。这些项目规模大小不一,依托主体工程项目而建,具有点位多、散、多地处偏僻,且生产过程中均会一定程度上对环境产生影响的特点。
目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大临设施生态环保方面有明确的要求。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名录》)指出,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中的商品混凝土、水泥制品制造、干粉砂浆搅拌站,以及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配套设施等,需要备案环境影响评价表。同时强调,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认为确有必要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等,提出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后实施。
笔者查阅相关资料发现,大部分省份要求配套设施应纳入整体工程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如配套设施进行单独立项,应按照《名录》规定的环评等级办理环评手续。但也有个别省份依据《名录》做出了个性化的决定,例如,广东省明确指出,若配套项目的搅拌站仅作为主体项目的配套设施,施工完成后拆除,且基本不产生生态环境影响,可不纳入环评管理,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在具体工作中,笔者了解到个别区域的交通建设类施工项目还会面临大临设施污染防治举措较难落实等尴尬。例如,由于施工地域生态环境出现变化,或者施工项目出现变动等,配套大临设施需要同步进行较大变动,如果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除了时间受影响外,一些地方也以临时工程无备案编号或同一项目部不能重复立项等理由不予受理环评审批,导致项目难以拿到新的环评批复,出现一些项目为了赶工期“未批先建”而遭到处罚。
总的来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交通建设类施工项目大临设施应该纳入整体工程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或者是在整体工程环境影响评价中提出原则性要求,从而便于后续落实。倘若出现整体工程中未提及配套设施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情况,项目建设方则应该落实项目所在地相关要求,或单独立项报批,或不需要环评但强化做好环境管理。在实际工作中,在项目环评阶段项目业主方要特别关注大临设施的生态环保要求、措施等内容,要求环评单位将其纳入项目环评报告中;在施工阶段项目业主方和建设方应该与相关监管部门密切沟通,及时报告相关情况,并按监管部门要求落实各项举措,确保生态环境不受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