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日截至8时,河南、安徽、江苏、湖南等地部分城市空气质量为轻度到重度污染,首要污染物以PM2.5为主。省内襄阳、宜昌、黄石、黄冈、鄂州、孝感、咸宁等大部城市均为重度污染,首要污染物均为PM2.5。
受区域污染传输叠加本地污染积累影响,武汉市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为206,已达重度污染,首要污染物为PM2.5。经与气象部门会商,省生态环境厅武汉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预测武汉市AQI日均值大于200有可能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武政规﹝2020﹞4号)“当预测或者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的要求,决定于2023年1月1日10时起将武汉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升级至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二)公众乘坐轨道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车辆驻车时熄火,减少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加大道路交通排堵保畅力度。
(三)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干部职工乘坐公共交通出行,停止使用私家车,并最大限度减少公务用车。
(二)全市停止建筑物拆迁(拆除)施工,停止开挖(隧道挖掘除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做好裸土覆盖等防尘压尘措施。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上述作业涉及安全生产以及应急抢险任务除外)。
(三)全市停止建筑垃圾(渣土)、混凝土搅拌车、砂石料运输车辆上路行驶(涉及安全生产以及应急抢险任务除外)。
(四)全市水泥及制品行业、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站内堆放的散体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五)工业企业按我市2022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工业源清单要求实施橙色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减排措施。
(六)三环线区域内(含三环线),禁止柴油货车通行(持证车辆除外),禁行开始时间自橙色预警发布次日0时执行。
(八)港口码头、物流、工业企业等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