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经调查,发现你(单位)1个粉剂不锈钢搅拌罐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20年10月建设,该粉剂不锈钢搅拌罐的投资额为人民币6.2万元。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等,你(单位)提供的投资说明、环评批复复印件、加工定做合同复印件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6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江环罚告〔2021〕3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提交了陈述、申辩。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清晰,我局作出的处罚依据充分,你(单位)提出相关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我局决定维持《行政处罚告知书》(江环罚告〔2021〕3号)的内容,继续行政处罚程序。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的相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参照《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试行)》附件序号1-1类别2,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240元整(大写:壹仟贰佰肆拾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与标准科(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胜利北路140号;联系电话)开具《江门市非税收入罚没通知书》,并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账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暂挂户”,账号:3,用途:环保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