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位于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官厅镇郑磨村程儿山脚下混凝土拌和站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于2013年建成并投入生产,初建时搅拌机为90型,2022年10月搅拌机更换为180型,2013年生产至今未对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现场照片4张2页、视频资料,7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1页,调查询问笔录2份4页、证明了你公司2013年建成混凝土拌合项目至今正常生产,未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事实。
固原闽宁联合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X0,法定代表人刘世河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了你公司是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合法的被处罚主体的事实。
固原闽宁联合建材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1页,证明了刘世怀所签署的所有文书合法有效的事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24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固环罚告字〔2023〕11-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标准》中对应的“违法情节一般,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且未造成环境污染的限期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23年8月21日,我局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公司位于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官厅镇郑磨村程儿山脚下混凝土拌和站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于2013年建成并投入生产,初建时搅拌机为90型,2022年10月搅拌机更换为180型,2013年生产至今未对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现场照片4张2页、视频资料,7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1页,调查询问笔录2份4页、证明了你公司2013年建成混凝土拌合项目至今正常生产,未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事实。
固原闽宁联合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X0,法定代表人刘世河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了你是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合法的被处罚公民的事实。
固原闽宁联合建材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1页,证明了刘世怀所签署的所有文书合法有效的事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24日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固环罚告字〔2023〕11-2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你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标准》中对应的“违法情节一般,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且未造成环境污染的限期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你是该项目直接责任人,2023年8月21日,我局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