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3日,我市接到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的群众信访,我局执法人员2021年5月4日对其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建设年产10万方混凝土小型搅拌站项目未报批环评文件,现已进入生产阶段,项目共投资75.5万元。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5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同环告字[2021]00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对告知事项无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J-1),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捌仟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大同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本区域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5月3日,我市接到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的群众信访,我局执法人员2021年5月4日对其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喷漆房VOC排放净化设备未达到国家要求,行为违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技艺改进”的要求。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5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同环告字[2021]00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对告知事项无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Q-29),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陆仟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大同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本区域基层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