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之后,主管部门对企业作出过相应的行政允诺,签订行政协议之后,因为相应的政策或者是许可发生了变化,导致该行政协议不能够依约继续履行的情况下而产生的纠纷,应该怎么处理?类似这样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对于此类协议,无论是从履行行政管理的公法角度,还是从合同缔约的角度,地方主管部门都要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履行行政义务,实现守信践诺的基本的原则。刘云律师将通过一个案例跟大家探讨一下其中的法律法规。
基本案情:吉林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1年6月作出会议纪要,允诺为某热力有限公司在办理前期手续,委托环评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等项目筹建方面提供帮助和支持。随后,该热力公司与开发区某商砼有限公司负责人签署了投资商砼混凝土搅拌站协议,由该商砼公司负责人按照约定进行了投资建设。
2014年,商砼公司申请为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办理环评手续,但因原来的选址不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未获批准,2017年开发区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关于混凝土搅拌站异地选址的复函,其内容为现有的城区无法选出符合条件的选址场所,混凝土搅拌站项目为我区刚成立时的招商引资项目,建议将该项目临时选择到某空地内,以保证项目的正常的生产、经营。
商砼站和热力项目同属于管理委员会招商所存在的一个遗留的问题,所以在处理问题时,应当共同的进行处理。2018年4月,因为一直未能重新选定地址无法继续经营,该商砼公司就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区管理委员会为其尽快办理前期的手续及场地的选址事宜,如果确实无法达到选址的,要求应当及时给予适当的货币补偿。
经法院审理认为,区管理委员会认可商砼混凝土搅拌站项目是属于行政主体的招商引资项目,并认为该商砼站属于招商引资评估所遗留的问题,因此商砼公司可以享受招商引资政策,具备了原告的主体资格。涉案的招商引资协议也就属于一项行政协议,因为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签订的协议,因为混凝土搅拌站选址不符合环保的要求,后续选址没有达到环保的要求,不符合属于一种形式变,更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无法正常生产的情况。
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履行招商引资协议,尽快为该公司及时办理相应的选址事宜以及办理前期的手续。如果确实因为客观原因无法达到重新选址,管理委员会应当对该公司所造成的相应损失进行处理。
该案件商砼公司是基于管委会前期的行政允诺,依照签订的行政招商引资协议进行了投资建设。在相关政策和行政许可标准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导致商砼公司的环评不能够通过,所以该项目成为招商遗留的问题。所以,二审法院同样判决要求区管理委员会对此进行处理。在客观上无法实现原招商引资目的的,应当对投资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处理。
招商引资之后,主管部门对企业作出过相应的行政允诺,签订行政协议之后,因为相应的政策或者是许可发生了变化,导致该行政协议不能够依约继续履行的情况下而产生的纠纷。这个案件的典型意义是在于案件明确确定了地方行政主体及其职能部门为实现公共管理职能,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投资主体达成的给予一系列优惠政策招商引资协议。
类似这样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如果对此类协议,无论是从履行行政管理的公法角度,还是从合同缔约的角度,地方主管部门都要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履行行政义务,实现守信践诺的基本的原则。充分地体现了优化营商环境,督促守信践诺的法治理念,保证了民营企业参与地方投资建设的安全感,也有利于促进市场的环境更加公平,更加和谐。
在2020年1月通过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再次强调对于营商环境的保护。2016年,《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强调要依法公正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强调促进法治和诚信建设,对因招商引资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引发的纠纷要认真审查协议,不能履行的原因和违约责任,不能履行协议是因为什么原因导致的,是因为不可抗力导致的还是因为单方的解约行为、违约责任导致的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承诺,特别是仅因换届或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的,要坚决依法支持行政相对人的合理诉求。
对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改变承诺的,因为不可抗力、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等等类似的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的情况,要依法判定对于行政相对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在2016年。最高院强调对于招商引资主管部门所参与的民间资本签订协议所发生的纠纷已经纳入了法律的保护,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相应的纠纷。在2020年,相关部门再次强调,对于营商环境的保护,要促进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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