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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4 01:21:57
来源:半岛彩票 作者:半岛体彩下载

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



      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其中包括调整预警分级,I级应急响应强制性减排措施中的“根据大气污染状况视情况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措施”调整为建议性减排措施等26条应急措施,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的相关要求,生态环境部等15部委联合印发的《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陕西省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7年)》《西安市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7年)》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报预警能力,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及时、高效、有序进行。统筹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削减污染物浓度峰值,适时开展区域联防联动,确保高水平应对重污染天气,科学评估应急减排方案,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公众健康,促进社会和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2021年)、《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环大气〔2022〕68号)、《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陕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陕政办函〔2023〕183号)、《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稿)》(市政办发〔2021〕9号)、《西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政发〔2021〕23号)、《陕西省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7年)》(陕发〔2023〕4号)、《西安市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7年)》(市字〔2023〕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西安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预测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的预警及应急响应工作。重污染天气应急仅针对PM2.5污染过程,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等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不纳入预警应急范畴。

      对因臭氧引发的重污染天气,及时发布健康防护提示,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排放源的管控。对局地扬沙等不可控因素引发的重污染天气,及时发布健康防护提示,可视情况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本预案为《西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统领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提前预防,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造成的危害。

      (2)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响应体系,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提前发布预警信息,为响应行动留出缓冲时间,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3)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会商、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

      (4)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各部门应协调联动,健全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统一行动,联防联控。

      (5)源头控制,差异管理。严格落实工业源、扬尘源和移动源的源头管控措施;重点行业企业按照绩效评价等级,实施差异化管控。

      (6)信息公开,社会参与。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对信息;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按照《陕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陕政办函〔2023〕183号)要求及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预警提示信息,开展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信息共享、联防联治、群策群力,协同应对重污染天气,推进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市政府成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市长任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第一指挥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任第二指挥长。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委和省政府、市委和市政府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明确各区(县)、开发区和市级有关部门分工,严格落实工作职责;领导组织市级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应急响应、区域应急联动、督导检查、效果评估等工作,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区域应急联动工作。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络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与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气象局、西安城投集团、市轨道交通集团、国网西安供电公司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各自应急指挥体系,负责本区域、本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本单位预(方)案的制定和修订,应急响应效果评估,并对其预(方)案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演练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具体职责分工见附件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分管领导兼任。

      负责贯彻市应急指挥部的决策部署,制定和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有关制度;配合市大气污染治理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7日精准预测预报、5日分析评估、提前3天管控调度、每天全时段值守并至少1支队伍督导检查”的“75311”指挥调度工作机制;对各区(县)、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及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的制定及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培训和演练;组织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及重污染天气预警;汇总、上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负责落实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工作;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上报、监督和管理;提出应急响应工作的问责、奖惩意见;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牵头,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方案,方案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全市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进行监测,做好监测工作与数据处理分析工作;每日开展监测预报,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重污染天气提示信息。

      会同专家咨询组完善会商研判工作机制及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值守工作机制。常态化会商由预报预警组会同专家咨询组每周至少会商1次,对未来7天大气污染形势进行研判,并提出管控建议;当预测未来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应加密会商频次,每日开展一次会商,根据会商结果及时提出发布预警、升(降)级或解除预警等建议,形成《西安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报告单》(见附件2),及时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跟踪分析全市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反馈信息;对发生在其他区域有可能对我市造成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研判。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和各项技术材料。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气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配合,组建相关领域专家咨询组,负责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研判等工作,就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相关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实施效果与年度应急响应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各项技术材料及时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市工业与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共同组成督导检查组。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对各成员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的应急响应责任与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各区(县)、开发区和有关部门受理、查处群众举报的涉气违法问题情况进行督导;非预警期间有计划地对各成员单位应急制度建立、方案编制、应急演练等情况开展督导;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反馈有关情况。

      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市委网络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配合,做好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良好氛围。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公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对信息。完善工作监督机制,鼓励公众监督、举报涉气环境违法问题,增强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依法维护自身环境权益。

      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信息公开、新闻宣传、政策解读等工作;负责舆情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等工作,及时做好舆情引导、媒体和公众应对工作,化解和消除不良影响。

      重污染应急响应期间,预报预警组每日开展监测预报,会同专家咨询组开展会商研判,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提交重污染天气提示、调整和解除建议信息。

      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共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当预测出现72小时及以上中度污染过程时,应按照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

      预警:预测AQI>2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或AQI>150持续36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200持续36小时及以上或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20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2)发布时间: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原则上提前48小时发布;若遇特殊气象条件,已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或解除条件未能提前发布信息的,或收到省应急指挥部提示信息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组织专家咨询组和预报预警组进行紧急会商,根据会商结果及时发布。

      (3)发布级别:原则上根据空气质量指数(AQI)预测结果,按照预警分级规定确定预警级别;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4)批准程序:发布红色预警、升级为红色预警、红色预警降级或解除红色预警等通知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批准;发布橙色预警、升级为橙色预警、橙色预警降级或解除橙色预警等通知由市应急指挥部第一指挥长批准;发布或解除预警的通知由市应急指挥部第二指挥长批准。

      (5)发布程序:市应急指挥办公室收到预报预警组和专家咨询组的会商报告单后,按批准程序报相应领导批准后及时发布,并同时向媒体和公众发布信息。

      (6)信息报送:市应急指挥办公室发布信息后,应同时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抄送关中地区其他市(区)。

      (1)预警发布信息应包含预警发布等级、预警发布时间、首要污染物、持续时间、启动应急响应时间和应急响应措施等内容;

      (2)预警升(降)级发布信息应包含调整后的等级、预警升(降)级发布时间、调整应急响应时间和应急响应措施等内容;

      (1)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达到及以上预警级别时,预报预警组与专家咨询组按照会商结果,形成会商报告单,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发布程序,发布预警信息。

      (2)若遇特殊气象条件已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且未能提前发。